上海市审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审计局工作人员廉政规定》的通知(已废止) 来源:2000-09-01   发布时间:2000-08-31 16:00

沪审监〔2000〕165号

市局各处、室、中心,各区、县审计局:
  现将《上海市审计局工作人员廉政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印发给你们。市局各处、室、中心要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各区、县审计局要参照《规定》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或修订本单位工作人员廉政规定。                           

二OOO年九月一日

上海市审计局工作人员廉政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审计机关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审计干部队伍素质,维护审计机关良好形象,促进审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纪委、上海市委、市府及审计署的有关廉政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审计人员在被审计单位工作期间,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审计纪律:
  ㈠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安排的宴请。审计人员应与被审计单位的职工一样就餐,费用按局关于审计人员伙食费的暂行规定执行。
  ㈡不准由被审计单位安排住宿。因被审计单位路途较远,上下班往返不便,确需住宿的,经分管局领导同意,由被审计单位所在地审计机关安排或由局办公室安排在定点单位住宿,费用按局关于审计人员住宿费的暂行规定执行。
  ㈢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安排车辆接送上下班。被审计单位有顺道班车的,可洽商搭乘班车;不能搭乘班车的,可乘公交车、专线车、地铁、轨道交通,费用按局关于审计人员交通费的暂行规定报销。
  ㈣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赠送的纪念品、礼品、礼金及各种有价证券。实在无法拒收的,应及时登记上交。
  ㈤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以任何名义给予的加班费、奖金、补贴等。
  ㈥不准在被审计单位报销任何因公因私的费用。
  ㈦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以联欢、学习、考察等名义安排的旅游、娱乐等活动。
  ㈧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提出借用资金、设备,安排亲友工作,调换住房等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第三条  机关干部不准在企事业单位兼职,个别确因情况特殊需要兼职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但兼职不得兼薪,也不得获取其他好处。
  第四条  不准利用机关干部身份和审计工作便利条件从事各种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活动,不准擅自向会计师(审计)事务所介绍项目从中获取劳务费、介绍费、咨询费等。
  第五条  对违反第二条各款规定的,分别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一条、五十九条、六十一条、六十三条、八十条、八十二条、八十五条、八十六条、一百六十八条规定或《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六)、(七)、(八)、(十四)款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按照有关程序,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六条  对违反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分别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八十九条、一百六十八条规定或《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十三)、(十四)款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按照有关程序,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七条  工作人员违反廉政规定的,应按照我局制定的党风廉政工作责任制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八条  本规定由局纪检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9月制定的《上海市审计局关于局机关保持廉洁的若干规定》(沪审办〔1988〕33号)、1993年9月制定的《上海市审计局关于审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廉政的规定》(沪审人〔1993〕40号)和1995年5月制定的《上海市审计局关于审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政的补充规定》(沪审人〔1995〕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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