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审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审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有效) 来源:上海市审计局   发布时间:2023-01-03 12:24

沪审法〔2022〕55号

上海市审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审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

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


 各区审计局,市局各处、室,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审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印发给你们,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31日。

特此通知。

 

上海市审计局

                             2022年12月28日


上海市审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不予处罚情形

1

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

1.主动改正或者经审计组指出后能及时改正(即,违法行为发生后,主动提供或者按要求及时提供了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提供的资料真实、完整,积极配合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等);

2.没有影响审计工作正常开展且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2

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审计单位发生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

1.违法行为轻微,且无违法所得;

2.能够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并能及时纠正、整改;

3.未造成危害后果。

备注:

1.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审计领域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2.对于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审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审计机关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措施,促进当事人依法开展活动。


相关附件:

上海市审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审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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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图秒懂《上海市审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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