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上海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发布时间:2006-01-17 16:00

上海市审计局

2005年12月31日

 

本年报是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由上海市审计局编制的2005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全文包括概述、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情况、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情况、咨询情况(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咨询情况)、复议、诉讼和申诉情况、政府支出和收费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并附相关的指标统计表。我局“上海审计”网站上可下载本报告的电子版。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联系:上海市审计局办公室(地址:上海市河南南路288号1503室;电话:021-63366269)。

 

一、概   

2005年,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我局进一步落实“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职能部门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完善相关制度,明确人员责任,细化各项措施,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序有效开展。一是按照《规定》要求,从公众需要出发,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总体要求,妥善处理公开与保密的关系,做到积极稳妥,注重实效,将本年度产生的能够公开的政府信息都予以公开。二是进一步完善相应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要求在规范性文件生成过程中即明确是否需要公开。确定需要公开的,要求在文件产生之后及时在“上海审计”网站予以公布,以提高政府信息公开时效。三是根据本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际进展,更新了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将相关纸质文本报送市档案馆。四是落实相关人员责任,按要求及时报送政府信息公开月度报表。同时根据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实施免于公开政府信息报备制度的要求,对我局免于公开的政府信息类目进行了梳理,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备案。五是编制了《上海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相关问题解答》、《上海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手册》、《上海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便民手册》,方便社会公众对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了解和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此外,我局进一步拓宽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在“上海审计”网站增设了政府信息公开网上申请功能,申请人在“上海审计”网站上填写《上海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通过网上发送即可提出申请。截至2005年底,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运行正常,政府信息公开咨询以及答复工作顺利开展。

 

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情况

我局2005年度共主动公开政府信息8条,其中全文电子化率达100%。

在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审计业务类政府信息1条,内容涉及2004年全市审计机关开展审计监督的重点、审计工作成果等情况,占总体的比例为12.5%。“其他”类政府信息6条,内容涉及本市内部审计人员后续教育培训、建设节约型审计机关、全国审计机关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推荐、全国审计机关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名单公示、全市审计机关职业道德检查、本市2005年度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占总体的比例为75%。此外,还公布了我局2004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占总体的比例为12.5%。

在主动公开的信息中,属于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的信息有1条,主要内容为2004年全市审计机关开展预算执行审计、重点专项资金审计、重点建设项目审计、行政事业单位审计、经济责任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等审计监督工作及其成果。通过开展上述审计监督工作,促进规范我市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为本级政府加强财政管理和人大加强预算监督提供了依据;促进建设单位加强投资管理,节约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加强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考核评价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工作业绩提供了参考依据。

这些信息的公开,有利于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形成良好的舆论监督氛围,审计监督与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结合起来,进一步提高审计质量,推进依法行政,促进政府行为公开和透明。

在主动公开信息工作中,我局认真落实《规定》及实施意见的各项要求,按照形式服从内容,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咨询和监督的原则,采取《规定》中明确的形式,优先选用信息化手段,在“上海审计”网站公开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同时我局印制了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纸质文本,设立了公共查阅室,明确了受理机构、地址、联系人、受理电话、传真号码和电子邮箱地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领取和申请。

 

三、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情况

为方便公众对我局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的申请,我局编制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目录,增设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具体明确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受理机构、申请提出方式、申请受理流程、服务方式和内容,进一步规范申请受理程序,明确操作要求和办结时限,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截至2005年底,我局尚未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

 

四、咨询情况

我局2005年度政府信息公开专栏访问量为62218人次,其中按点击率排序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依次是:机构职能、其他、审计工作规划和计划、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审计工作业务、人事任免和公务员招考、审计政策法规。

我局本着为公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在“上海审计”网站开设了“局长信箱”、“咨询、投诉信箱”和“在线咨询”等版块,指定专人负责,制定了相关制度,细化办理流程,明确操作要求,提高办结时效,做到事事有答复,件件有落实。同时,根据社会公众咨询情况,将咨询内容分为审计政策法规、审计职称、CIA、审计业务工作、内部审计及其他共六大类,进一步方便公众提出咨询申请和浏览咨询内容,缩小检索范围,提高检索时效。

2005年,我局共受理网上公众咨询302次,平均办结时间为3个工作日。受理咨询总量与以前年度相比,上升趋势明显。

 

  五、复议、诉讼和申诉情况

为了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的知情权、获取权和监督权,我局制定了严格的监督和救济措施。明确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我局没有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认为我局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规定》的要求,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认为我局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规定》的要求,并造成其经济损失的,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截至2005年底,我局未收到任何针对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行政复议、诉讼和申诉。

 

  六、政府支出与收费

为切实推动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开展,我局专门配备了4名专兼职人员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2005年度,我局处理政府信息公开实际支出为3万元,全部为办公经费和网站维护费。

截至2005年底,我局未发生与诉讼有关的费用支出,也未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与政府信息申请有关的任何费用。

 

七、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2005年,我局通过积极努力、认真细致、扎实负责的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了新的进展。但也存在一些不足,如对我局内设机构产生的政府信息,还需要进一步明确信息报送责任,提高信息报送时效。今后,我局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规定》及实施意见的各项要求,认真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内部工作制度与工作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做到职责明确、措施得当、运作规范,保证信息公开及时准确,申请受理规范公正,进一步扩大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和范围,继续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序、高效开展。

 

八、附   

 

 

附表一   主动公开情况统计 

 

 

指标

单 位

数 量

主动公开信息数

8

其中:全文电子化的主动公开信息数

8

新增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数

 

 

附表二 依申请公开情况统计

指标

单 位

数 量

依申请公开信息目录数

 

申请总数

 

 其中:1. 当面申请数

 

       2. 传真申请数

 

       3. 电子邮件申请数

 

       4. 网上申请数

 

       5. 信函申请数

 

       6. 其他形式申请数

 

对申请的答复总数

 

其中:1. 同意公开答复数

 

    2. 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

 

    3. 否决公开答复数

 

其中:(1)“信息不存在”数

 

    (2)“非本部门掌握”数

 

    (3)“申请内容不明确”数

 

    (4)“免予公开范围1”数

 

    (5)“免予公开范围2”数

 

    (6)“免予公开范围3”数

 

    (7)“免予公开范围4”数

 

    (8)“免予公开范围5”数

 

    (9)“免予公开范围6”数

 

    (10)其他原因

 

 

附表三  咨询情况统计

指标

单 位

数 量

提供服务类信息数

20

网上咨询数

人次

302

现场接待人数

人次

 

咨询电话接听数

人次

 

网站专栏页面访问量

人次

62218

附表四  申诉情况统计表

指标

单 位

数 量

行政复议数

 

行政诉讼数

 

行政申诉数

 

其中:对本部门首次处理不满意的行政申诉数

 

 

附表五  政府支出与收费情况统计

指标

单 位

数 量

收取费用总数

 

其中:1. 检索费

 

      2. 邮寄费

 

      3. 递送费

 

      4. 复制费(纸张)

 

      5. 复制费(光盘)

 

      6. 复制费(软盘)

 

      7. 其他收费

 

政府信息公开指定专职人员总数

4

  其中:1. 全职人员数

 

        2. 兼职人员数

4

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的专项经费

万元

 

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的实际支出

万元

3

与诉讼有关的总费用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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