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审计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本市审计机关成立以来第一部地方性审计法规,标志着上海审计法制建设取得重大成果。昨天下午,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国防教育条例(修订)》、《上海市审计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办法》,以及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的决定。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刘云耕主持全体会议并讲话。 《上海市审计条例》明确,国有、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境外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情况,也将纳入审计事项范围;为更好地维护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住房公积金纳入审计事项范围。《条例》规定,对涉及社会关注度高、使用财政资金数量大、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事项,应当专门开展绩效审计。对涉及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污染防治、生态系统保护和生态治理工程、节能减排资金的项目,可以专门开展资源环境审计。 《条例》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审计结果作为政府部门绩效管理、考核和行政问责的参考依据,将建立审计整改工作督查机制,对被审计单位未整改或者未完全整改的事项,由审计机关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采取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问责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