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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设立审计机关的酝酿和审计署的筹建与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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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财政部向国务院报送《关于筹建审计机关的报告》
2007-07-18  

  审计机关筹备组成立以后,经过一段时间的紧张工作,在《关于建立全国审计机构的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一份国务院的报告,即1982年6月17日,由王丙乾部长签发的财政部向国务院提交的《关于筹建审计机关的报告》(以下简称《筹建报告》)。《筹建报告》就建立审计机关的必要性、审计机关的职责、审计机关的权限、审计机关的设置和人员编制,以及审计机关的领导关系等问题,提出了具体意见。
  1.关于审计机关的职责
  根据宪法修改草案对审计机关规定的基本任务,财政部认为,其职责范围主要是:(1)监督财政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并对决算进行审计。(2)监督各级行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本建设单位、金融保险机构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财务收支活动并考核它们的经济效果。(3)维护国家财经法纪,对贪污盗窃、严重损失浪费、挤占国家收入、损害国家利益等行为,进行专案审查和稽核。(4)制定和贯彻全国性的审计法规。(5)向国务院作审计工作报告和重大的专题审计报告。
  考虑到当时我国的计划、预算不够稳定,经济立法不够健全,全面实现上述职责会有一定困难,而且建立审计机关,开展审计工作也要有一个实践和摸索的过程,因此建议,近几年内,要配合整顿,先从审计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做起,着重抓提高经济效益、违反财经纪律和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等工作,为审计工作打下一个基础。在那以后,随着主客观条件的成熟,再逐步扩大审计工作范围。
  2.关于审计机关的权限
  为了完成宪法修改草案对审计机关规定的基本任务,建议赋予审计机关以下权限:(1)有权检查被审计部门和单位的各种帐目、资料、文件、报告,以及库存现金、物资和银行存款。被审计单位和单位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或隐匿。(2)有权参加被审计部门和单位的有关会议,并就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人员提出质询。被审计部门和单位必须积极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3)有权责成被审计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纠正一切不正当的收入和支出。(4)有权对违反财经法纪的部门、单位和个人,追缴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拒不缴纳的,通知银行扣款或者冻结其存款。(5)有权建议有关方面对违反财经法纪的人员进行行政处分。(6)有权对违反财经法纪情节严重的人,向司法机关起诉,追究其刑事责任。(7)有权通报破坏财经法纪的重大案件。
  3.关于审计机关的设置和人员编制
  根据初步研究结果,提出了如下意见和建议:(1)关于各级审计机关的名称,根据宪法修改草案中关于设立审计长和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的规定,建议国务院设立国家审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审计院,县、市设审计分院。(2)关于各级审计机关的内部机构设置,根据审计机关担负的任务,拟在国务院审计机关中设财政金融审计司、工业交通企事业审计司、商粮外贸企事业审计司、基本建设企事业审计司、农林水利企事业审计司、行政国防文教事业审计司、办公厅、人事教育司和科研所等9个单位。省级和县级审计机关的内部机构,建议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3)关于各级审计机关的人员编制,设想国务院审计机关暂定350至400名;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机关设200名左右;县、市审计机关一般设20名左右(大的县、市和工矿区可以多配一点,小的县、市可以少配一点)。按此匡算,全国共需行政编制约6万名。
  考虑到审计监督涉及面广,政策性和技术性强,因此审计机关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既有相当政治水平又熟悉审计业务的经济师、会计师和工程师,还可以聘请一些有丰富经验的老同志当顾问。至于人员的来源,除了从财政部调配二三十名业务骨干以外,建议从国务院各部委和在京的厂矿企业单位中选调一批具有一定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的财务干部,并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选调一部分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为此,建议劳动人事部核准200人的进京指标,其余不足之数,主要从大专院校毕业生分配中解决。
  4.关于审计机关的领导关系
  根据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国务院所设审计院领导全国的审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院,省辖市分院、地区分院、县(市)分院,主管所在地区各级有单位的审计工作。同时建议,县以上的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受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双重领导,审计业务以上一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
  为了使审计机关的筹建工作能够顺利进行,争取在1982年年底以前把财政部的审计机关筹备组过渡为国务院的直属机构。财政部在《筹建报告》中建议,可以先选定一位相当于副部长级的干部(即将来的一位副审计长)来具体领导筹建工作。同时,国务院审计机关的用房也要及早加以解决,因为筹建工作一开展,人员将逐渐增多,急需一些办公用房和生活用房,此事需请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帮助解决。因此,财政部将《筹建报告》上报国务院的同时,还抄送给中组部、中纪委、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劳动人事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单位。

摘自中国审计出版社《社会主义中国审计制度的创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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