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是法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之一。后续的补正、处理决定送达等环节,都需要与申请人取得联系。没有联系方式,就不能启动后续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程序。因此,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未提供联系方式的,应当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备查,自恢复与申请人的联系之日起,启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程序。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