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修订后审计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审计行为,促进提高投资绩效,市审计局对《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以下简称《投资审计办法》)进行了修订,由市政府办公厅转发。为更好推动《投资审计办法》落实,现作如下解读。
一、《投资审计办法》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答:2021年10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作了修订,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为深入贯彻落实修订后审计法的有关规定,同时做好《投资审计办法》到期衔接工作,需要开展《投资审计办法》的修订工作,与时俱进推动上海投资审计制度完善,在法治轨道上进一步强化投资审计监督。
二、与原《投资审计办法》相比,主要优化调整了哪些内容?
答:本次修订主要优化调整的内容包括:
(一)扩大办法适用范围,增设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进行审计的内容。
修订后的审计法第二十三条增加了对政府投资项目之外的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进行审计监督的内容。为与审计法保持一致,在附则中增设“对本市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参照本办法执行”的规定。
(二)完善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的审批程序。
修订后的审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遇有特殊情况,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为与修订后的审计法保持一致,根据合法性原则,将相关条款修改为“……遇特殊情况,经市审计局负责人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三)删除第九条要求项目(法人)单位向市财政局提出竣工财务决算审核申请,同时抄送市审计局的条款。
2022年3月,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制定了《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沪发改规范〔2022〕3号),该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市级建设财力项目主管部门、市级政府性投资机构或国资授权控股集团公司对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初审后,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提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申请,并抄送市审计局,故删除第九条相关内容。
此外,依据修订后的审计法对其他条文个别文字作了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