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政府印发了新修订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为便于有关单位更好地理解文件的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将该文件解读如下:
一、充分发挥审计的监督和保障作用
(一)加大对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的审计力度。持续组织对国家重大政策措施、宏观调控部署以及本市相关重要政策落实情况的审计。着力关注重大项目落地、重点资金保障、简政放权、政策落实、风险防范等情况。
(二)加强对公共资金的审计。推进“全口径”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积极稳妥推进政府决算草案审计;加强对社会保障、教育、文化、医疗、“三农”、救灾、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重点民生资金和项目的审计监督。密切关注财政资金的存量和增量,促进减少财政资金沉淀,盘活存量资金。加强“三公”经费、会议费使用等方面审计。
(三)加大对资源环境保护利用的审计力度。加强对土地等自然资源、节能降耗和公共建筑节能,以及大气、水、固体废物等污染治理、产业结构调整、农业与农村环境保护、生态保护和建设项目等的审计。
(四)加大对经济运行中风险隐患的审计力度。密切关注财政、金融、民生、国有资产、环境保护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
(五)加大对依法行政、廉洁行政情况的审计力度。重点关注财政资金分配、重大投资决策和项目审批、重大物资采购和招标投标、国有资产和股权转让、土地资源交易等经济运行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揭示和反映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妨害公平竞争等问题。
二、完善审计工作机制
(一)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凡是涉及管理、分配、使用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部门、单位和个人,都要自觉接受审计、配合审计,不得设置障碍。
(二)提供完整准确真实的电子数据。依法向审计机关提供与本单位、本系统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信息和必要的技术文档。
(三)积极协助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审计与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公安、检察以及其他有关主管单位的工作协调机制。
三、狠抓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一)健全整改责任制。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抓好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被审计单位要将审计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同时向同级政府或主管部门报告,并适时向社会公告。
(二)加强整改督促检查。各级政府每年要专题研究国家、本市重大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审计,以及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将整改纳入督查督办事项。
(三)建立部门会商机制。审计机关可根据需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审计揭示问题进行会商,研究解决措施。
(四)严肃整改问责。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要依法依纪作出处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整改不力的,要严格追责问责。
四、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一)健全审计工作领导机制。区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依法直接领导本级审计机关,支持审计机关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审计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
(二)完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建立健全各级审计机关向同级政府、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工作制度。
(三)维护审计的独立性。各区政府要保障审计机关依法审计、依法查处问题、依法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同时,该文件还对提升审计能力明确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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