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促进投资审计转型发展,市审计局制订了《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厅转发。为更好推动《办法》落实,现对《办法》作如下解读:
一、《办法》制定背景
2017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出台相关意见,要求纠正地方性法规中直接规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条款。2017年至2019年,审计署持续要求各级审计机关进一步依法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进一步厘清建设单位的管理责任和国家审计的监督责任,切实改变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做法,特别强调在新签项目施工合同中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要求以国家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2017年11月,《上海市审计条例》作出了相应修订,删除和修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应当作为有关部门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和“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中明确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的条款。但《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仍存在“审计结果作为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相关条款。
因此,对《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进行修订,既是适应上位法变化的需要,也是依法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需要。按照“依法履职、严格规范、强化监督”的思路,市审计局在《办法》制订过程中,坚持做好与现行法律法规的衔接;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政府投资审计中存在的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等问题;坚持权责相符,既确保投资审计监督权的充分发挥,又严格规范投资审计行为。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与原办法相比,《办法》主要修订的内容包括:
(一)扩大原办法的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从之前的“市级建设财力”项目扩大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上海市审计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审计署相关要求,《办法》适用范围从之前的“市级建设财力”项目扩大为“市级政府投资和以市级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以保持规范的有效性和匹配性。
(二)更加强调审计监督的独立性和规范性。
《办法》改变了以往对使用市级建设财力项目依申请进行竣工决算审计的做法,市审计局将通过竣工决算审计、跟踪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等多种方式,依法履职,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使审计机关真正成为建设项目闭环管理之外的独立审计监督主体,促进提高公共投资绩效,服务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
(三)更加突出投资审计重点。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重点事项,除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项目建设管理情况外,根据审计署关于投资审计转型发展要求,《办法》第十五条中增加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投资绩效情况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重点事项。
(四)更加注重部门间协同和信息共享。
原办法规定的有关项目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调整列入《办法》第八条,同时调整要求有关项目主管部门应将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相关项目工作情况及时通报市审计局,如要求市财政局定期通报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情况。新增相关建设主管部门与市审计局在项目报建、招标投标管理、竣工验收备案、现场检查和处理处罚、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注册信息等信息(含电子数据)的共享。同时,《办法》也规定市审计局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审计计划时,应征求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部门意见;审计结束后审计报告抄送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和主管单位,真正建立起各部门和主管单位与市审计局之间的协同和信息共享机制。
(五)更加明确项目(法人)单位接受审计监督的要求。
在《办法》第九条中,新增要求项目(法人)单位或代建单位在完成工程价款结算后,在向市财政局提出竣工财务决算审核申请同时,将申请抄送市审计局。在《办法》第十四条中,新增要求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向市审计局及时提供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前期、招标投标、合同、工程结算、竣工验收、财务决算等资料(含电子数据)。
三、注意事项
《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沪府办规〔2020〕12号)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沪府办发〔2017〕58号)同时废止;一网通办平台市审计局“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申请”服务事项停止;对于已申请竣工决算审计项目,市审计局将统筹协调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保新旧办法执行的有序衔接。
主办单位:上海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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