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第0281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网站   发布时间:2025-11-11 16:25

  金颖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监督与管理,确保上海农业农村集体资产持续增值增效的提案》收悉,经商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税务局共同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本提案立足于进一步促进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强化集体资产监督管理,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提出若干对策建议,对于国家制定完善相关税费制度,以及地方履行监管职能具有积极的参考意义。对此,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税务局结合国家法律法规与相关税收支持政策做了研究分析。

  一、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的监督管理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农村集体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为此,市农业农村委前期已开展专题研究,起草并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明确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企业)的资金收支、资产台账、经济合同、产权交易等重大事项纳入本市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监督平台;强化对镇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企业)的审计监督;提升数字监管能力,实现本市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监督平台与农村产权交易平台信息数据互联互通;加强基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队伍建设,配齐配足与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需求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近年来,市审计局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安排,结合地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涉农专项资金审计、乡村振兴领域专项审计等,持续关注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相关政策的落实情况、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中的瓶颈问题,以及资产管理中的风险隐患。2024年,经对历年审计发现问题全面梳理和中央及本市相关政策深入研究,围绕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相关政策落实情况加强审计监督,通过审计,反映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区、镇两级政府履行监管职责中的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身运营发展中的瓶颈问题,促进政策优化和完善,切实堵住管理漏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广大农民群众利益。

  目前,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正在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深刻挖掘集体经济财务管理中存在的典型问题和案例,将重点围绕落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开展培训,出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指引》,夯实集体经济财务管理基础。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吸纳委员意见,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的监督管理,持续强化与财政、审计、税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协作,共同推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高质量发展。

  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税收政策

  为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稳步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已发布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本市财税部门予以积极贯彻落实,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是在支持涉农业务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符合条件的农业服务免征增值税;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产品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对个人、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等。

  二是在支持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方面,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对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转移、变更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享受普惠性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等。

  下一步,我们将密切关注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财税政策的制定完善情况,配合开展相关调研,认真做好贯彻落实。

  三、其他问题的答复意见

  关于委员提出的“由上海市政府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争取在上海率先进行涉及农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税收政策上的适当调整试点”的建议,由于税收政策制定权限在中央,我们将积极配合调查研究,适时向税务总局反映,提请国家层面在制定或调整相关政策时予以考虑。

  关于委员提出的“对符合条件的经济合作社取得的政府补助收入可以申请免税”的建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明确,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农村经济合作社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政府补助收入,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关于委员提出的“对经济合作社取得的租赁收入实施差额征税”的建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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