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2-25 09:21

各区、县审计局,市局各处、室、中心:

为全面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努力锻造政治强、业务精、作风优、纪律严的审计铁军,切实做到忠诚、干净、担当,市审计局根据《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的通知》精神,对2013年12月制定的《上海市审计局审计组廉政责任规定》进行了修订,已经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市审计局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八不准”工作纪律要连同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同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被审计单位和社会各界对审计组和审计人员的监督。

各区县审计局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制定或修订相关规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上海市审计局

                                          2016年2月16日


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

 

一、不准由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报销或补贴住宿、餐饮、交通、通讯、医疗等费用。

二、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礼品礼金及其提供的接待物品,或未经批准通过授课等方式获取报酬。

三、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安排的宴请、娱乐、旅游、健身等活动。

四、不准利用审计工作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谋取利益。

五、不准利用审计职权干预被审计单位依法管理的资金、资产、资源的审批或分配使用。

六、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推销商品或介绍业务,或以低价购买被审计单位商品等。

七、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和个人的请托干预审计工作。

八、不准向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提出任何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对于违反上述纪律者,视情节轻重作出处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予以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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