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审计局关于印发特约审计员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2019-10-29   发布时间:2019-10-29 06:54

为更好地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中发〔2005〕5号),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与审计工作的作用,促进审计智库建设,根据市委统战部有关特约(特邀)人员工作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和提升特约审计员工作,现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基本条件

第一条  特约审计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守工作纪律,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二)有较强的参政议政、民主监督能力和政策理论水平,熟悉经济工作。

(三)在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中有一定的代表性和社会影响,热心特约审计员工作,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坚持特约审计员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第二章  职责和权限

第二条  特约审计员在聘任期间,通过参与有关审计活动发挥监督、咨询、联络作用。 

第三条  特约审计员通过实践、研讨、培训等多种形式了解和参与市审计局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特约审计员对加强和改进审计工作、促进审计机关廉政建设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特约审计员得到反映审计等方面的材料、情况可直接转送(告)市审计局。

第六条  特约审计员参与有关审计实践时,具有与审计机关工作人员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不谋私利、不徇私情,遵守审计工作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审计工作秘密,同时享有审计机关同级别人员的工作待遇。

第七条  以特约审计员身份应邀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时,应当事先征得市审计局同意,并将有关情况反馈市审计局。

 

第三章  聘任和聘期

第八条  特约审计员的聘任:

(一)市审计局根据工作需要,向市委统战部提出聘任申请意见,明确选聘对象的具体条件和人数。市委统战部商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和有关单位,协助做好人选推荐工作。

(二)市审计局根据推荐名单讨论确定人选后,将意见反馈市委统战部。

(三)市审计局召开聘任会议,颁发聘书,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特约审计员名单。

第九条 特约审计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一般为五年。任期届满,应及时做好新一届特约审计员聘任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对上一届特约审计员予以续聘,续聘一般不超过一届。

 

第四章  工作联系制度

第十条  市审计局综合计划处(政策研究室)具体负责特约审计员工作的组织管理,具体工作包括:与市委统战部、特约审计员进行工作联系;听取和及时反映特约审计员的有关意见和建议;编制年度特约审计员工作计划;组织和协调特约审计员参加审计活动;总结和汇报特约审计员工作情况;及时为特约审计员订阅审计工作相关的报刊,寄送审计工作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市审计局办公室和机关党委负责接受和办理特约审计员转递(告)的信访材料、情况,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二条  市审计局建立特约审计员部门对口联系制度,法规处(审理处)和相关审计业务部门负责在法治政府建设及专业审计领域等方面,为特约审计员履职创造良好条件,协助特约审计员的日常联系及相关活动的落实;其他相关部门应根据年度特约审计员工作计划,协助做好特约审计员履职评估等相关工作。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十三条  市审计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特约审计员座谈会,通报审计工作情况和重大审计事项,听取特约审计员的意见和建议,研究加强和改进特约审计员工作的措施。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特约审计员会议。

第十四条  市审计局组织全市审计工作会议及有关重要活动等,邀请特约审计员参加。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9月16日印发的《上海市审计局特约审计员工作管理办法》(沪审办〔2008〕132号)同时废止。

分享到 扫描二维码 分享到新浪微博
收藏】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主办单位:上海市审计局

地址:上海市世博村路300号3号楼 邮编:200125 (总机)021-23111111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3:30-17:30

备案号:沪ICP备05009694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3100000016

沪公网安备 31011502006431号